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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过境越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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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不详 来源: 不详
据《越南投资报》报道,越南贸易部颁布了关于中国商品过境越南领土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2001年4月10日起,凡属于中国货主的各种商品(越南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过境越南领土时,均需由中国货主向越南贸易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进行。越南企业为中国货主运输过境商品时需向越南口岸海关出具由越南贸易部颁发的过境商品许可证及有关发票,过境商品运输合同等手续。过境商品在过境越南期间要接受越南海关的监管。商品停留越南境内时间,自办理越南进口口岸海关手续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办法还规定,过境商品货主需交纳越南海关手续费及越南现行规定的过境商品有关 费款。过境商品不得在越南销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长有责任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营业收入税工作,并进行检查;处理属职责范围内有关营业收入税的申诉、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本地区营业收入税法的实施、执行进行指导、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时,允许部长会议以货币形式调整本法规定的各项定额,以贴近市价。
第三十二条 营业收入税法自199O年10月1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全部废止。
本法于199O年6月30日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黎光道(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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